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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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服务费用代扣代缴增值税及暂停相关劳务费预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26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 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 年第 28 号)规定,自2026 年11月1日起,我校作为境内事业单位,向自然人支付指定七类服务款项时,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新增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义务。为规范校内劳务经费申报、合同签订、款项支付流程,防范涉税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相关人员做好准备。

一、新旧规则主要差异

项目

2026 年10月31日及以前执行规则

2026年11月1日起新规(28 号公告)

增值税扣缴主体

我校无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自然人如需缴纳增值税,由自然人自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我校为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同步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自然人无需自行开票缴增值税(已自行完税并提供完税凭证的除外)。

个税扣缴规则

支付劳务报酬时,我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税代扣代缴规则保持不变,一笔记酬、两类税费同步扣缴(个税+ 增值税及附加)。

申报责任

自然人自行完成增值税申报。

我校代扣后统一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缴申报完成即视为自然人完成该笔业务增值税申报。

适用范围

自然人所有劳务服务,无单位代扣增值税要求。

仅限7类列明服务;不属于清单内服务,不适用本代扣办法。

重要提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仍然是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我校仅为法定扣缴义务人,税款由自然人承担,学校只是代为扣收、代为上缴税务机关。

二、适用业务类型(仅下列7类服务适用代扣增值税)

自然人向我校提供以下应税服务,支付款项时需要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研发服务2.软件服务3.设计服务4.咨询服务(课题评审、讲座咨询、技术咨询、管理咨询等)5.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6.文化服务7.教育服务(校外专家授课、培训讲学等)。

(1)校内常见举例:校外专家讲座费、课题评审费、技术咨询费、方案设计费、软件开发服务费、文化艺术指导费、课程开发服务费等。 

(2)不适用本政策:货物采购、不动产租赁、建筑劳务、普通临时搬运保洁劳务、平台接单(由平台代办申报)等,不纳入本次增值税代扣范围。

(3) 收款方为个体户、公司等单位的,不适用本自然人代扣规则。

三、征收率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征收率:实行按次(当日)判断起征点:境内自然人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当次(日)取得的不含税劳务费达到1000元(含)的,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费,但是我校仍需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

计算公式:应扣缴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 × 征收率

2.附加税费:随增值税同步代扣,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附加税费以实际扣缴的增值税额为计税基数。

3.适用税率:增值税:3%,2027年12月31日前减征为1%;2.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建制镇5%,其他地区1%,2027年12月31日之前减征为3.5%;3.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3%及2%;按月纳税的自然人,单人月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免征。

4.优惠政策

自然人符合增值税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当主动向财务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财务按政策减免扣缴;优惠材料由自然人本人对真实性负责。

同一笔业务,自然人已经先行向税务局完税、并提供有效增值税完税凭证的,我校不再重复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四、计算举例说明

假设自然人专家来校提供咨询服务,属于清单内咨询服务;单次含税劳务报酬总额5000 元,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含税总报酬:5000元

(不含税销售额)= 5000÷1.01=4950.50元

增值税=4950.50*1%=49.50元

城建税=49.50*3.5%=1.73元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月应税劳务<10万元,免征,0元

增值税及附加税总额:49.50+1.73=51.23元

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后收入:5000-49.5−1.73=4948.77元

4948.77>4000,减除 20%,预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4948.77×(1-20%)*20%=791.8元。(每次收入<4000元可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可减除收入的20%)。

专家到手= 5000 −51.23−791.8=4156.97元

五、系统升级及业务安排

为妥善完成此次政策衔接工作,财务处就劳务费预约与发放事宜作出如下临时调整安排:

(1)10月27日16:45起停止劳务酬金投递。2026年10月及以前发生的应税业务,请经办人尽快完成预约和投递。

(2)截至10月30日16:00,系统内尚未完成审批的酬金预约单、手续不全无法入账的预约单以及已预约但未投递的预约单统一作拒单处理。

(3)2026年10月31日起,财务系统劳务酬金预约模块进行升级,11月1日起,校内劳务酬金可正常预约并投递,校外劳务酬金预约预计11月10日后开放使用,具体开放时间请关注财务系统。

六、相关问题咨询电话

财务报销:0510-80560091、0510-80560092、0510-80560095

税务咨询:0510-80560470

财务系统:0510-80560098

无锡学院财务处

2026年10月26日

上一条:关于巡察机关第三党支部(财务处)的公告 下一条:关于2026年度年终财务报销相关事宜的通知